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永泰縣旅游資源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2019年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永泰縣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
永泰縣旅游資源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游市場管理,推動旅游業可持續發展,切實規范加強旅游資源流轉,保障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14〕71號)《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旅游發展實際,制訂本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旅游資源,是指本縣域內重點旅游資源(景區)和自然資源,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度假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濕地公園、自然遺產、莊寨、文化遺產、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水利風景區、傳統村落、山地戶外運動賽事、體育公園、特色小鎮、紅色旅游景區、溫泉資源、水庫、休閑觀光農業、旅游服務設施等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為發展旅游業所利用,可以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也包括未開發的具有旅游利用價值的物質和非物質資源。
第二章 旅游資源分類及評定管理
第三條 旅游管理部門定期牽頭各鄉鎮及有關職能部門,結合組織開展旅游資源普查,建立旅游資源動態更新機制,遵循逐級上報原則,對旅游資源進行更新。
第四條 旅游資源普查原則上按照地文景觀類、水域景觀類、生物景觀類、天象與氣候景觀類、遺址遺跡類、建筑與設施類、旅游商品類、人文活動類、鄉村旅游類、康體養生類、紅色旅游類、山地戶外運動類等標準進行資源分類立檔,并對旅游資源進行初步價值評估。
第五條 旅游資源等級劃分為五級。五級旅游資源為特品級旅游資源,四級、三級旅游資源統稱為優良級旅游資源,二級、一級為普通級旅游資源。
第三章 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管理
第六條 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須遵循“先規劃后開發”原則,符合功能區定位,應當保持、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旅游項目開發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經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編制,有法律法規規定應報經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其規定。
第七條 旅游資源開發應依法依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開發建設應依法依規保護山地、森林資源、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古樹名木、名鎮名村、民族村寨等資源。
第八條 旅游資源(景區)內禁止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等項目。旅游資源核心區內禁止建設不符合旅游資源主體功能的項目,或者進行相關開發活動的行為。旅游區內破壞景觀和環境的居民住房及其他建筑應依法依規改造或者逐步拆遷,避免低檔次、低水平重復建設景區景點。
第九條 對于重點旅游景區(資源)、新發現的旅游資源(自然資源)等開發利用,以及擬投資規模超過3000萬的旅游類項目,由文體旅局負責統籌報縣政府研究審定。
第十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與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土地、林業、文化、水利、規劃、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密切合作,推進本地區旅游資源的保護與開發。
第十一條 鼓勵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多種經濟成分參與旅游資源的開發和經營。
第十二條 旅游管理部門應建立旅游資源開發情況資料庫,收集、登記旅游資源開發建設單位、建設規模、運營情況等信息,建立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四章 旅游資源交易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中的旅游資源相關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資源產權、旅游資源經營權、旅游資源主體所持股權以及旅游實物資產等(以下簡稱“旅游資源權益”)。旅游資源權益出讓、轉讓相關工作,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
旅游資源權益出讓是指政府或農村集體以旅游資源所有者的身份,將旅游資源權益有期限地讓與經營者,并由經營者向政府或農村支付旅游資源使用費的行為。
旅游資源權益轉讓是指旅游資源經營者或持有者將其從政府或農村集體受讓的旅游資源經營權益轉移的行為,包括以股權方式出售,交換和贈送等交易行為。
第十四條 旅游資源權益出讓、轉讓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通過指定交易中心(以下所稱“交易中心”,原則上為永泰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以公開出讓方式,采用招標、拍賣、掛牌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出讓、轉讓。交易中心的收費標準需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縣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原則上旅游資源權益出讓、轉讓均可通過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其中:三級以上及符合三級標準的核心旅游資源權益;建設用地5畝以上或擬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項目;列入文保單位的莊寨等;國有股權占有一定比例的旅游資源權益;以及列入核心旅游資源管理清單的,必須進入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十六條 在旅游資源權益出讓前,應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法對旅游資源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三級以上旅游資源,或經評估符合三級標準的旅游資源權益出讓采用合作或合資模式,縣屬國有企業應以旅游資源、現金或其他財產入股,原則上應不低于39%股份(莊寨股份比例另定)。
第十八條 旅游資源權益的意向競買人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當其確認為受讓方時,應在本縣注冊成立法人主體,以法人主體經營旅游資源項目。
第十九條 旅游資源權益由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進行出讓。出讓合同應包括旅游經營項目名稱、內容、形式、區域、期限、出讓金額及解繳方式與時限、經營者相應權利與義務、旅游資源相關經營設施的維護與更新改造、安全管理與應急預案、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 旅游資源權益中的旅游經營權期限一次性簽訂一般為30年,最長不超過40年,其它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期間,應依法依規開展各類開發、經營活動,期滿后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基于發展需要,在合同有效期內因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解除合同的,應當與競買人協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導致競買人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二條 旅游資源權益中的經營權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按本規定進行新一輪經營權出讓以重新確定經營者。原經營單位若符合各項規定條件,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協助旅游主管部門做好旅游資源清單化管理,對清單名錄內的旅游資源經營者進行限制變更、登記、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鄉鎮應在旅游管理部門的統籌協調指導下,按照管轄權限加強對所轄區域內旅游資源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造成旅游資源破壞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旅游項目的安全和日常監管工作由當地鄉鎮政府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實施。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各級有關規定,對旅游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于破壞旅游資源或違反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由縣旅游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行為主體予以教育、批評、責令其停止、撤銷違法違規行為,并根據法律、法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永泰縣人民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門以前發布的有關旅游資源管理規定或意見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具體事宜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
1.核心旅游資源管理清單(首批)
2.旅游資源出讓、轉讓程序
3.國有旅游資源產權交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