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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縣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綜〔2019〕5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永泰縣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1日

  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及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榕政綜〔2019〕78號)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方面的治理工作,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福州市保護城市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若干規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使用管理的意見》(榕政綜〔2011〕209號)等規定,認真履行政府責任,依法落實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聚焦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治理,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實辦好學前教育,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主要工作任務 

  (一)城鎮小區嚴格依標配建幼兒園。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予以建設。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或規劃不足,或者有完整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要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對存在配套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二)確保小區配套幼兒園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區配套幼兒園應按照規定及時移交教育行政部門,未移交的應限期完成移交,對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對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

  (三)規范小區配套幼兒園使用。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教育行政部門后,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辦成公辦園的,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方面的工作;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的,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明確補助標準,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

  三、工作措施 

  (一)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 

  1.第一階段:摸底排查(2019年3月底前完成)

  由縣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單位互相配合,在2019年3月底前,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并針對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分別列出問題清單和責任清單,形成整改方案。

  縣教育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建局負責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情況摸底排查工作;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提供小區配套幼兒園產權登記情況。

  責任單位:縣教育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建局、不動產登記中心。

  2.第二階段:移交(2019年5月底完成)

  (1)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登記

  2017年10月之前取得用地批文,按照《福州市保護城市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若干規定》執行。之后,配套幼兒園權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2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以及2011年12月29日實施的《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使用管理的意見》第二點第(三)項的規定進行移交,即:

  各住宅小區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等文件約定幼兒園歸屬政府的,按照城區幼兒園移交方式移交登記至縣教育主管部門;未約定權屬的,由縣政府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回收、置換或購置其幼兒園。

  責任單位:縣政府辦、財政局、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

  (2)對不移交的治理措施

  城鎮小區規劃配套幼兒園依法應移交教育行政部門,但因未建、擅自改變功能、開發建設單位拒不配合等原因不移交的,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①應建未建或者建設不到位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責令限期補建,并予處罰;無法補建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教育局研究制定就近新建等整改方案并組織建設,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幼兒園建成后直接首次登記至縣教育局。上述補建、新建原則上應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責任單位:縣政府辦、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教育局。

  ②已擅自改變功能挪作他用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不予提供相應服務,市場監管局等證照核發都門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規定不予辦理登記手續。已辦理的,應予撤銷。

  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公安局、住建局、衛健局、稅務局、供電公司、自來水公司。

  ③開發建設單位拒不配合辦理移交手續的,縣各相關部門暫停辦理該小區項目(含分期建設項目)首次登記、規劃條件核實、土地核驗、竣工備案等手續;在2019年6月1日后仍不配合辦理移交手續的,將該項目土地使用權人及法定代表人記入本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不良信用記錄,停止其在本縣所有項目的審批手續。

  責任單位:縣政府辦、教育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建局、發改局。

  (二)嚴格規范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幼兒園 

  自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起取得用地批文的城鎮住宅小區項目,配套幼兒園必須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項目,配套幼兒園應在交地之日起2年內完成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對該事項作出約定。未按上述規定建設或建設不符合相關規范和標準的,不要辦理該小區項目后續規劃條件核實、土地核驗、商品房預售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對不及時移交縣教育主管部門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移交后管理措施 

  (一)舉辦公辦性質幼兒園 

  1.由教育部門舉辦公辦園。縣編辦、人社、財政等部門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幼兒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投入等方面的工作,滿足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需求。

  2.支持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公辦性質幼兒園。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舉辦公辦性質幼兒園,按有關規定實行稅費減免,以提高其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3.通過集團化辦園模式支持省、市高校與地方聯合舉辦公辦性質幼兒園,與高校聯姻,資源共享,實現同步發展。

  責任單位:縣委編辦、縣教育局、人社局、衛健局、財政局。

  (二)舉辦普惠性民辦園 

  由教育部門通過招標方式,擇優引入社會資本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同時,縣政府加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扶持力度,完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補助標準和扶持政策,支持普惠性民辦園發展。

  責任單位:縣教育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

  五、工作保障 

  (一)成立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永泰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教育的領導擔任,成員由縣政府辦、教育局、發改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效能辦、住建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供電公司、自來水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組成。治理工作聯合辦公室設在縣教育局。

  縣政府辦牽頭負責組織開展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各相關部門制定工作實施細則,明確治理步驟,細化工作分工,壓實責任,完善舉措,在規定時間內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手續;對不按上述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的,應當及時組織城市管理執法、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責任單位:縣政府辦、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相關部門。

  (二)加大宣傳力度 

  縣教育局、縣宣傳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宣傳媒體,宣傳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治理措施,發動廣大群眾監督配套幼兒園使用情況和違法行為,及時曝光不依法辦理移交手續的開發建設單位。

  責任單位:縣宣傳部門、教育局。

  (三)完善幼兒園布局規劃 

  由縣教育局牽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在6月底前完成《永泰縣城區幼兒園布局規劃》編制工作。做好幼兒園布局,提前謀劃、抓早抓好,合理安排幼兒園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制定項目月度推進計劃和倒計時工作表,并嚴格按照計劃推進工作進度。特別針對學額缺口較大的區域,確保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后真正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

  責任單位:縣教育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四)加強幼兒園教師隊伍保障 

  要落實好學前教育教職工編制,切實按照《關于全省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核定問題的通知》(閩委編辦〔2011〕84號)、《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和小學附設學前班人員編制標準》(閩編〔1990〕35號)規定的標準予以核定編外聘用人員數,作為財政部門核補經費的依據,解決好公辦幼兒園非在編教師工資待遇問題,及基于保育工作需要配備的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人員、財會人員、安保人員等的工資待遇。

  責任單位:縣委編辦、教育局、人社局、財政局。

  (五)治理工作經費保障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和開辦等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安排。

  責任單位:縣財政局。

  (六)加強督查問責 

  縣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自查、摸排、整改等環節加強督導、監督和評估,并針對關鍵環節適時進行抽查,對治理工作中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以及漏報、瞞報、少報的情況進行督查問責,對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責任單位:縣政府督查室、縣效能辦。

  附件:永泰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附件

  永泰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方面的治理工作,經縣政府研究,決定成立永泰縣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余  斌(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檀  憲(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黃紹川(縣教育局局長)

  成  員:朱德燦(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陳銀珠(縣委編辦副主任科員)

  張愛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

  陳  煒(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鄉規劃中心主任)

  楊  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林輝威(縣稅務局副局長)

  鄭毓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李莊場(縣財政局副局長)

  歐秋芳(縣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

  張永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陳  熙(縣供電公司副總經理)

  馬鶴文(海峽水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分別設在縣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由三個部門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縣教育局負責牽頭組織、統籌協調,匯總摸底排查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使用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負責提供小區配套幼兒園產權登記情況,摸底排查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情況,是否存在沒有規劃或者規劃不足的問題,是否存在使用不規范、是否挪作他用的問題;縣住建局牽頭負責摸底排查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情況,是否存在應建未建或者建設不到位(停建、緩建、縮建)的問題;縣財政局負責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后辦園經費籌措。

  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因工作變動調整,由其繼任者自然接任,不再另行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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