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
《永泰縣國有企事業單位用地收購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5日
永泰縣國有企事業單位用地收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規范土地市場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參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用地收購暫行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8〕134號)文件規定,就調整規范縣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用地收購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用地收購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縣屬國有企事業單位是指:本縣人民政府財政核撥、財政核補、經費自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本縣各級國資部門(或本縣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直接或間接出資的國有企業。
縣級以下(含縣級)行政機關用地收購補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用地收購補償價是指縣屬國有企事業單位被收購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及附著于該土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的價值。
第五條 收購縣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業、商業、辦公、住宅、行政等各類用途用地時,可選擇適用下列補償標準之一:
(一)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按地塊權證登記用途對縣屬國有企事業用地價格進行評估,以該評估價為其用地收購補償價;
(二)按照本縣現行的房屋征收補償政策實施征收補償:
(三)按以下公式計算:縣屬國有企事業用地收購補償價=(新舊住宅用地基準地價平均價+新工業用地基準地價)÷2×縣屬國有企事業用地面積。
本項所述基準地價中的“新”是指用地收購時永泰縣最新頒布的基準地價,“舊”是指上一次頒布的基準地價。其中住宅用地基準地價暫以樟政〔2017〕321號文件確定的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為“新”,暫以樟政〔2016〕97號文件確定的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為“舊”;新工業用地基準地價暫以樟政〔2017〕321號文件確定的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為準;若后續用地基準地價調整,則依本條類推適用。
第六條 行政單位、全額或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用地收購價款,采用掛賬方式支付,今后由縣財政統一結算或核銷。
第七條 國有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用地收購價款,如未涉及職工安置問題,采用掛賬方式支付,今后由縣財政統一結算或核銷;如涉及職工安置或發展問題,由縣財政局配合其主管部門對職工安置費用及其他需要支付的費用進行審核,如確需支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縣財政局通知項目業主單位將應支付的收購價款匯入財政綜合科專戶,再由產權專戶規定支付給上述企事業單位。
具體執行《關于涉及征收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房產補償款支付問題的通知》(榕財建〔2015〕108號)規定辦理。
第八條 按本辦法執行的縣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用地收購和補償,由項目業主單位委托縣政府指定的單位負責實施。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