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征地留用地補償制度的補充意見》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關于征地留用地補償制度的補充意見
一、擴大留用地適用范圍
除樟政辦〔2015〕70號文件規定的留用地補償范圍外,2016年6月1日以來獲批的教育、醫療、旅游、安置房、工業、市政工程等項目征收耕地也適用留用地補償制度,按項目征收耕地面積的10%比例給予村集體留用地補償。
安置地、交通、能源、水利等項目不納入留用地補償范圍。
二、明晰留用地補償資金分配
留用地補償資金應用于發展生產,壯大集體經濟,不得全部均分給村集體成員。樟政辦〔2015〕70號文中關于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優惠購買物業和選擇留用地項目建設等規定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