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為了禁止非法開采、經營、買賣、運輸河卵石,現將具體事項通告如下:
一、河卵石屬國家礦產資源,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開采。凡在本縣轄區范圍內非法開采河卵石的企業或個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開采活動。
二、所有非法開采河卵石的設備必須于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完畢。
三、嚴禁任何企業或個人非法經營、買賣、運輸河卵石。
四、對拒不停止非法開采活動和非法經營、買賣、運輸河卵石的,將依法給予處罰,對非法開采的設備及河卵石依法予以沒收;對阻礙、威脅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鄉(鎮)及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巡查。歡迎廣大群眾對非法開采和經營、買賣、運輸河卵石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舉報電話:24832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