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各企業:
縣政府同意縣總工會、縣地方稅務局《關于依法征收企業工會經費的意見》(樟工[2006]33號),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永泰縣總工會 永泰縣地方稅務局
樟工[2006]33號
關于依法征收企業工會經費的意見
縣人民政府:
工會經費是工會組織開展工作、履行各項社會職能、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的物質基礎。企業撥繳工會經費是應盡的法律義務。但近年來我縣企業拖欠、漏撥、拒繳工會經費現象比較嚴重,影響了工會工作的正常開展,損害了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規范企業工會經費的收繳工作,促進企業工會工作開展,發揮企業工會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并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貫徹中共福建省委〈關于在新的發展階段加強和改進黨對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領導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榕委[2006]29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與市總工會第十三次聯席會議紀要》和《福州市總工會、福州市地方稅務局會議紀要》(榕工聯[2006]12號)文件要求,經縣總工會與縣地方稅務局研究,現提出依法征收企業工會經費的意見。
一、 征收對象
在本縣轄區內開業投產滿一年的所有企業,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私營、外資、獨資、合資企業。
二、 征收標準
凡已成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其中40%部分(即工資總額的0.8%)撥給縣以上地方工會,60%部分(即工資總額的1.2%)撥給繳費單位所在的基層工會。基層工會要按規定開立銀行賬戶,對尚未開立銀行賬戶的,可將1.2%工會經費暫撥到繳費單位的行政銀行賬戶,實行單獨核算(開支由工會主席審批),待基層工會開立銀行賬戶后轉入。開業投產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繳費單位按月向上級地方工會繳納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和0.5%的補償金;繳費單位成立工會時(以縣總工會批準為據),工會籌備金按工會經費留成比例返還繳費單位工會,補償金上交國庫。工資總額的組成,一律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執行。
三、征收方法與計費依據
(一)企業工會經費由縣總工會委托縣地方稅務局負責組織征收。
(二)對于賬證健全,能如實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與職工工資薪金情況的繳費單位,可實行查賬征收方式,以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征收工會經費的計費依據。
(三)對于賬證不健全,又不能如實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與職工工資薪金情況或按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繳費單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繳費單位,按工資占銷售(營業)收入比例,換算出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工會經費繳費依據,或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上年平均工資作為工會經費的計費依據。月工資基數的核定不得低于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繳費單位應如實向工會部門和地稅機關提供企業職工名單;對不能如實提供企業職工名單的,工會部門和地稅機關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查核確定。
四、委托起征時間
自2006年11月1日起,對企業按上述標準征收工會經費。委托代征開始前即2006年1月至10月尚未繳納本年度工會經費的,應一次性向縣地方稅務局進行申報補繳。對以前年度欠繳的工會經費,由縣總工會負責依法追繳。
五、工會經費的解繳
工會經費實行按季征收,繳費單位需填寫《工會經費申報表》(格式附后),分別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上旬(10日前)到當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工會經費申報手續,并與所申報繳納的稅費同時到銀行辦理解繳手續。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工會經費的,從滯納費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費款金額的0.5‰的滯納金。
六、工會經費專用結算票據及專用帳戶管理
縣地稅部門對繳費單位申報金額進行審核后開具《永泰縣工會經費專用結算憑證(行政撥繳工會經費繳款書)》(格式附后),由繳費單位將應繳納的工會經費直接轉到縣總工會在銀行開設的賬號。(全稱:永泰縣總工會 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永泰縣支行,賬號:1402080109018900384)
《工會經費專用結算憑證(行政撥繳工會經費繳款書)》由縣總工會統一印制,由縣總工會負責管理。地稅機關指定專人向縣總工會辦理票據領用手續和核銷手續。
七、拖欠、抗繳案件的處理
縣總工會應積極配合地稅部門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工作,對地稅部門移送的拖欠、抗繳工會經費的單位或責任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必要時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鄉鎮、縣直各有關單位、各企業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