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永泰縣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和《永泰縣護林員專業隊伍建設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20日
永泰縣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高護林員的工作積極性,更好地發揮護林員這支基層護林隊伍作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福建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永泰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本辦法旨在改變目前護林員職責不清、力量分散、監管不力的現狀,將“鄉聘、村管、站監督”的管理模式轉變為“鄉聘、站管、村監督”和“三年一聘,個別調整”的“聘、管、用、考”模式,強化隊伍管理,實現“標準化建設、規范化運行、制度化管理”目標。
第三條 鄉(鎮)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林業、財務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村兩主干為成員的護林員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實施以及護林員日常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護林員是指以專職方式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聘用合同,常年從事巡山護林的人員。
本縣行政轄區內(除國有農、林場)的護林員聘用、管理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護林員的職責
第五條 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政策。積極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有關林業政策,提高群眾保護森林資源的意識。
(二)保護資源。認真做好森林資源管護工作,確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動植物不受破壞。
(三)培育資源。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森林營造、林分修復、撫育、封山育林等工作。
(四)巡山護林。在鄉鎮林業站統一安排下,認真開展日常巡山護林工作,據實記錄巡護日志。發現有盜伐濫伐、亂采濫挖、亂捕濫獵、毀林開墾、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及時制止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林業站。
(五)防火滅火。認真履行防火職責,協助鄉(鎮)政府、林業站和村(居)委會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加強野外用火管理,制止各類違章用火行為;在重要節假日、農事用火高峰期、高森林火險天氣和禁火令發布期間堅持每日巡查,并向林業站匯報當日巡查情況;發現森林火情,第一時間向當地村(居)委會、林業站或鄉(鎮)政府、縣防火辦報告,并及時參與組織撲救。
(六)預防災害。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森林病蟲害測報工作,發現森林病蟲害疫情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等異常情況及時向當地林業站報告。協助鄉鎮政府做好野生動物疫情的巡查,發現情況及時向鄉鎮政府或林業站匯報。
(七)協助辦案。協助林業主管部門和森林公安做好有關森林火災案件和毀林案件的查處。
(八)積極處糾。積極配合、協助有關單位處理山林權屬糾紛和其它林業糾紛。
(九)參與業務。協助做好其他林業工作,如森林資源調查、普查,林業科研,林業科技推廣等。
(十)參與應急。協助鄉鎮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在撲滅火和防臺防汛緊急時期,在鄉(鎮)政府統一領導下,作為應急處置隊伍的組成部分,積極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根據縣委縣政府部署的臨時、緊急涉林工作任務,在鄉(鎮)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主動參與落實,如違法違規私建墳墓的排查、巡查、監管等。
第三章 護林員的選聘
第六條 鄉(鎮)護林員管理領導小組根據本鄉鎮林地和生態林面積,因地制宜,相對集中成片,統一規劃管護責任區。按照“村有隊員,鄉(鎮)有隊伍,責任清楚,分工合作,統一指揮”的原則,落實隊長負責制,配置護林員。鄉(鎮)護林員管理領導小組確定護林員管護區域。
第七條 護林員的選聘條件。
(一)常年居住在管護責任區所在鄉鎮,身體健康(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報告),年齡在18~57周歲的男性。
(二)能讀文識字、言語清晰,具有并能運用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訊工具(智能手機)。
(三)熟悉管護責任區范圍內的地形、林情,服從分配、聽從指揮,具備一定組織和撲救森林火災的能力。
同等條件下,退伍軍人、扶貧對象、有護林經驗的人員優先。
第八條 鄉(鎮)護林員管理領導小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護林員,護林員聘期三年,選聘結果報縣林業局備案。
第四章 護林員的待遇
第九條 護林員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構成,根據管護區域面積和管護成效確定。隊長月工資不少于2300元,隊員月工資不少于1800元,其中,基本工資占70%、績效工資占30%。基本工資按月發放,績效工資待年終考核后,一次性發放。隊長每個月另外補助手機通訊費用100元。
第十條 鄉(鎮)政府每年為護林員統一購買人身意外保險,投保方式由鄉(鎮)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為護林員統一配發護林員服裝、水壺、草帽、手套等基本勞保用品。
第十二條 護林員工資在生態公益林補償金和天然林停伐補助金的直接管護費中統籌列支;統籌管護費不足的,縣財政按照不足部分的50%予以撥補,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章 護林員的管理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負責護林員選聘、考核和管理工作,委托林業站日常管理。隊長常駐林業站上班,實行“隊長負責”和“日常簽到”制。建立“五定”管理責任制度(即定山場、定任務、定職責、定制度、定報酬)。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對新聘護林員組織開展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崗位職責培訓。每月組織召開一次護林員工作例會,了解掌握護林員工作情況,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第十五條 縣、鄉(鎮)建立護林員智能考評管理系統,對護林員巡山護林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量化考評,實行鄉(鎮)主管、縣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十六條 鄉鎮林業站負責本轄區護林員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及出勤情況的考評登記,護林員因事外出必須向鄉(鎮)分管領導或林業站站長請假。
第六章 護林員的獎懲
第十七條 護林員考評采取平時工作表現與年終考評相結合的綜合考評方式。
第十八條 年終考評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年終考評等次為“不合格”。
(一)年度日常巡山護林缺勤累計達5次的。
(二)高火險期未按要求巡山護林達2次的。
(三)責任區內發生森林火情、盜砍濫伐、侵占林地、森林病蟲害、亂捕濫獵隱瞞不報的。
(四)責任區內發生森林火災,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完成各級安排的其他巡護任務的。
第十九條 年度考評等次為“合格”和“優秀”的,可發放績效工資。
其中年度考評為“優秀”等次的,給予一定獎勵,獎勵的費用由縣鄉財政統籌安排。
第二十條 年度考評等次為“不合格”的,不予發放當年績效工資,并解除聘用關系。另以鄉鎮為單位,轄區內發生重大火災或嚴重林政案件,被國家、省、市重點批示或通報批評的,當年該轄區全體護林員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一條 護林員所負責的管護責任區如發生森林火災、盜砍盜伐、侵占林地等情況未在第一時間報告的,每次扣發200元績效工資;情節嚴重的,被市查到的扣發400元績效工資,被省查到的扣發600元績效工資;造成嚴重后果的,立即解除聘用關系并扣發全年績效工資。
第二十二條 護林員監守自盜,索賄受賄,伙同他人侵占森林資源的,一經發現立即解除聘用關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護林員的續聘、解聘由鄉(鎮)護林員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年齡、健康狀況等條件符合選聘條件的且連續三年考評為優秀等次的,自動續聘,續聘、解聘結果報縣林業局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政府依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永泰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永泰縣專業護林員隊伍建設實施方案
為推進永泰縣護林員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永泰縣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現制訂專業護林員隊伍建設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工作任務
完成21個鄉鎮護林員的招聘、培訓和管理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成立工作機構 (2019年9月1日前)
各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財務、林業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村兩主干為成員的護林員管理領導小組,并成立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實施以及日常護林員管理相關工作。
(二)摸底調查(2019年9月1日-10月1日)
各鄉鎮制訂工作方案和護林員考核招聘辦法,摸清轄區內生態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座落公布及面積情況,是否有個人承包管護責任等情況,確定護林員人數和管護區劃。
(三)宣傳發動(2019年10月1日-10月31日)
各鄉鎮組織傳達《永泰縣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文件精神,發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護林員的選聘,擴大招聘范圍。
(四)公開選聘(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
各鄉鎮護林員管理領導小組組織開展護林員選聘工作,選聘結果經5天公示無異議后聘用。
(五)護林員培訓(2019年12月)
各鄉鎮組織人員對新聘護林員開展業務培訓,明確管護區域,完成新舊護林員交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專業護林員隊伍建設是保護森林資源的重要保障,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各鄉鎮要高度重視,以鄉鎮為單位,做好專業護林員隊伍建設。
(二)嚴格選聘流程。各鄉鎮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明確護林員的選聘程序、選聘條件和工作職責,進行公開招聘和選拔,確保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
(三)確保勞動保障。各鄉鎮人民政府需統一為新聘護林員辦理人身意外險,在生態公益林補償金和天然林停伐補助金的直接管護費中統籌列支,確保護林員人身安全。
(四)序時開展工作。各鄉鎮要按時間要求完成新一輪護林員的考核招聘及公示工作,2019年12月底完成新聘護林員培訓,保證2020年1月份新聘護林員全部到位。
(五)完成材料備案。
各鄉鎮要于12月1日前將護林員信息匯總表、審批表、管護合同、保險合同等紙質材料報送縣林業局備案,其中保險合同以各鄉鎮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為準。
附件:1.護林員信息匯總表
2.護林員審批表
3.護林員管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