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永泰縣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縣十七屆人民政府2021年第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
永泰縣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保證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閩委辦〔2008〕58號)、《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榕委辦〔2013〕1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設立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主要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管理職能;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承擔內部監督工作,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全體成員負責。
第三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村黨組織要領導、支持和保障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依法履行職能。
第四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資產是指其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資源性、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調、破壞。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永泰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日常事務由縣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組織、農業農村、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對農村集體“三資”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成員會議或成員會議授權的成員代表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召集成員會議或成員會議授權的成員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參加。對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章 重大事項和財務計劃管理
第八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資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下列重大事項,須提交本社成員會議或成員會議授權的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同時將書面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成員福利待遇和非生產性支出方案;
(二)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報酬方式和標準;
(四)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
(五)工程建設方案;
(六)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七)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八)村集體經濟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情況;
(九)宅基地的使用、分配方案;
(十)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十一)投資項目方案;
(十二)依法進行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十三)涉及本社全體成員利益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的表決過程應當由監事會全程監督。其中,第十一項規定的事項在提請表決前,理事會應當說明可能造成的風險。
會議召開前,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在本村范圍內公示,廣泛征求成員意見;會議召開后,表決通過事項應至少公示5個工作日。
第九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實行年度財務計劃(預算)管理。每年應嚴格按照“依法依規、開源節流、量入為出、發展壯大”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計劃,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當年二月底前提請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同時將書面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作為本社當年開支依據。
各項開支應嚴格按照年度財務計劃執行,原則上不允許超計劃列報支出。確有特殊原因需超預算支出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事先書面說明事由,經監事會審核同意,提交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同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方可實施報支、入賬。
第三章 財務審批管理
第十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支出實行法定代表人審批制度。財務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由經手人注明用途、其他理事會成員中一人或多人證明并簽字,審批人方可審批。對手續不完備、附件不齊全、內容不真實、用途不明確、開支不合理的費用,審批人不得審批。
第十一條 審批人無法履行或超過30天不履行審批職責的,理事會可以討論決定由理事會其他成員審批。已審批的發票在未報銷前,原審批人已離任,須由新的財務審批人重新審批。
第四章 財務公開管理
第十二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成員公開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成員監督。對成員提出的質疑和問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要及時予以答復。
(一)定期公開事項:每年三月底前,對村集體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進行公開;每月或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對現金收支日記賬、銀行存款收支日記賬、各項資產、各類資源、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實行定期全面公開。
(二)專項公開事項:對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情況,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及收益情況,集體工程建設情況等要實行適時公開。
第十三條 代理會計、報賬員負責提供財務公開資料,由報賬員負責送給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人和監事長簽字、蓋章后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公開資料要留檔備查。
第五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報賬員負責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現金的收付和管理工作。特殊情況需由他人代收現金的,代辦人員應由理事會研究指定并做好交接手續。代辦人員應及時將代收的現金交還報賬員。情況特殊確實無法及時交還報賬員的,最遲不能超過5個工作日。
報賬員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非報賬員不得經辦現金的收付業務和現金保管業務。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頭開戶,不得白條抵庫、未批先報,不得設立“小金庫”、保留賬外公款等。
第十五條 庫存現金最高限額為2000元。超過部分,報賬員應于當日存入村集體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要按照人民銀行規定,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在銀行設立一個集體存款賬戶,不得隨意更換基本存款賬戶。確有需要開設專戶的,須有縣政府相關文件依據且只能開設在本集體存款賬戶的銀行設立專戶。存款賬戶須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理事長、代理會計、報賬員等4枚印鑒,并分別保管。禁止用存折直接存取款,禁止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出借村集體存款賬戶,禁止村集體為其他單位或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十七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單位或個人進行經濟往來結算時,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第六章 收支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除經營性收入可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外,向單位和個人收取的往來款項等均使用福建省農業農村廳印制的《福建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以下簡稱“《村集體收款票據》”)。禁止使用自制或外購的普通收款票據;開具收款票據禁止使用監事會專用章。
第十九條 《村集體收款票據》必須連號、連本使用, 用于收取國家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撥款及補助、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各級財政項目資金、補助補貼、村級公益事業籌資、扶貧款及社會捐贈、村級集體的資產、資源發包經營上交款以及結算其他單位或個人與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涉稅經濟往來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開具統一收據,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拆本使用,不得超范圍使用。如填寫錯誤,應另行填開;填錯的,應注明作廢,各聯一并保存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撕毀。
第二十條 《村集體收款票據》由代理會計向鄉鎮人民政府申領并編號保管。
使用時,報賬員向代理會計登記領取,并妥善保管;收款收據存根聯由代理會計審核歸檔保存。
如有遺失空白的票據,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并在永泰縣級及以上報紙刊登聲明作廢。因工作失誤造成遺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收款事項由報賬員辦理。代開或遺失《村集體收款票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如有特殊原因非報賬員代收各種款項時,應在收款后2個工作日內向報賬員結清;超過期限不結報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人應責成相關責任人員限期結報,并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現金收入應在當天繳存銀行賬戶;當天確實不能繳存的,應在第二天繳存,不得截留不交或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第二十二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因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業務取得的原始憑證,應當是財政、稅務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票據。支出的原始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內容完整,購買貨物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購買貨物品種多的,應有銷貨清單、入庫單、領用單作為附件。非特殊情況,不得使用自制憑證。
第二十三條 因公外出經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人批準預領的款項,必須在公務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結清,不得拖欠占用。
第七章 征地補償費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要嚴格按照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規范征地補償費管理。要設置專門的賬冊,將征地補償費收支使用的原始憑證單獨裝訂成冊;對有關征地合同協議、會議記錄等資料,實行分類歸檔、專人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關規定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留歸村集體的征地補償費應統一納入“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理監會成員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第二十六條 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要定期向本村成員公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章 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工程建設項目管理
第二十七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處置資產資源涉及資金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由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通過競爭比選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確定。
處置資產資源涉及資金在3-30萬元,由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均委托鄉鎮招投標管理中心招投標,具體操作辦法按招投標管理規定嚴格執行。
處置集體資產資源涉及資金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進入縣級采取公開招標。
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通過競爭比選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確定。
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估算價在50-400萬元的,可采取簡易抽取辦法確定承包單位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公開招標。
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的,必須采取公開招標。
資產資源處置、工程建設項目必須事先報告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實施方案;
(二)進行資產資源評估、工程建設項目預算;
(三)召開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四)公布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接受成員監督;
(五)組織招標。采取公開招標的,必須委托鄉鎮農村集體招投標服務中心或具備有相應資質的代理機構組織公開招標,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并進入永泰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組織公開招標。
(六)公布招標結果,接受成員監督;
(七)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合同,并由2名以上監事會成員簽字見證;
(八)專項公開具體實施情況。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得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有關部門監管或規避公開招標。
財政性資金扶持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指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未做具體規定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資產資源轉讓、收購、兼并、投資等,必須委托兩家以上(含兩家)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資產資源發包原則上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確實無法取得中介機構評估的,由理事會初評。以上評估結果須提交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工程概況、 資金來源、采購方式、承建方式、費用預算、監督管理(委托監理單位監管或村組織監管)等內容,由理事會確認后提交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使用資金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預算,還須委托另一家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預算審核。發包價原則上根據預算審核價進行下浮,下浮幅度系數為:建筑工程(含主體、裝修、安裝、附屬等工程)下降5%-10%,市政工程下降6%-12%,其他工程下降5%-12%。
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必須事先將評估結果、實施方案、會議記錄、預算、預算審核等資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交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議召開前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成員公告,廣泛征求意見。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要形成到會人員簽名的書面記錄。
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應成立工程建設監督小組和工程驗收小組,具體人員由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工程建設監督小組負責全程監督工程建設情況、審核建設項目開支票據并在票據上簽名確認等。工程驗收小組負責工程質量驗收。
自行承建的項目或采用單包工自行采購材料的項目,還應成立由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的人選組成項目籌建小組,由籌建小組按規定負責項目建設工作或組織采購工作。
第三十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進行公開招標,必須按照下列辦法進行:
(一)在村務公開欄張貼招標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村內有廣播、微信群等公共傳播渠道的,應當同時進行公示。資產資源處置涉及金額在3萬元以上(含3萬元)、工程建設項目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還應在永泰縣公共資源交易網、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或永泰縣級及以上報紙上刊播。
(二)在公告期內對符合資格的報名者辦理報名手續并收繳投標(拍賣)保證金,未中標的應按約定時間退還投標(拍賣)保證金。投標(拍賣)保證金在投標前存入村集體銀行賬戶或永泰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指定的繳存賬戶,不得以現金方式繳納或存入個人賬戶,否則視同廢標;投標(拍賣)保證金不計利息;村集體不得挪用投標(拍賣)保證金。
(三)在投標日前5個工作日,書面邀請監事會成員、鄉鎮涉及監督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指導監督。
(四)投標前,由招標負責人和現場指導監督負責人研究確定保護價。
(五)招標日應選擇在工作日,原則上不得選擇雙休日或節假日。招標時,符合投標資格的報名者少于3個的,理事會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重新組織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但降低起標價必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新組織招標。
(六)投標結果須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中標人、承包金、工程概況與要求等,公告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告結束后,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雙方按中標通知的時間、地點簽訂合同。若中標人非因不可抗力放棄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招標人有權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并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三十一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當做好招標有關資料歸檔保管工作,包括會議記錄、公告照片、有關人員簽名資料、招標現場影像、合同協議等與招標工作有關的所有資料,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資產資源發包、租賃期限原則上不低于1年、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需超出5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確定(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資產資源發包、租賃期限,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指導確定。
第三十三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實施工程建設中,不得擅自突破預算追加建設資金。特殊情況確需追加資金的,要制定包括追加原因或依據、追加范圍、費用預算、設計變更等方面內容的實施方案,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工程造價追加資金在追加前造價10%以內且不超過30萬元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召開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追加資金超過追加前造價10%(含10%)或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召開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批。
追加前工程建設項目沒有公開招標的,追加后工程總造價不得超過400萬元。
第三十四條 工程建設竣工后,理事會須組織工程驗收小組或監理、施工單位等人員對工程進行驗收(大型工程按國家規定驗收除外)。在驗收前3個工作日通知監事會成員到場監督,并簽字見證。驗收發現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應在整改后進行再次驗收。驗收情況要形成包括工程完成量清單等在內的書面材料,并由參加驗收人員簽字確認。
第三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編制結算,使用資金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承建方提供有效的結算材料,理事會還須委托另一家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結算審核。
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預算審核、結算審核應由不同的中介機構編制和審核。
第三十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具體實施情況要形成書面報告,項目實施報告包括資金來源、采購方式、承建方式、預算、預算審核、結算、結算審核、實際開支費用、驗收等內容,經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確認后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開,并將項目實施報告、公開照片等資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建設項目預付或結算的工程款,應按照合同、經工程驗收小組(或監理)和施工建設單位確認的工程完成進度證明單或竣工驗收單、合法有效的開支票據等有關資料進行支付。
第三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預留不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作為質量保證金,保修期限不低于一年。工程質量保證金不計利息。不得挪用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資產資源登記制度。至少每半年清查一次本社所有資產資源,如實登記資產資源存量及變動情況,做到資產明晰、賬實相符。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本規定,制定本鄉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標準。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均不得參與本村工程建設、采購、資產資源發包等項目的投標。
第九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債權、債務的管理,要定期對賬,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及時依法依規催收應收款項等債權,防止形成呆賬、壞賬,對應付款等債務也應按期歸還。
第四十二條 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債權的減免。對債務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經民事訴訟、破產清算等程序確實無法追回債權,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由理事會提出方案并提交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同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核銷。
第四十三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量力而行安排農田基本建設和其它公益事業項目建設。確因發展生產和其它公益事業項目建設需要借貸資金的,應當說明借款用途、金額、時間、利率和還款途徑等內容,由理事會提出方案并提交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同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所借資金應按規定納入賬內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十四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及其理事會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或本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十章 理事會、監事會人員報酬補貼管理
第四十五條 由理事會擬定理事會、監事會人員的報酬補貼標準提交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鄉鎮黨委審批。
有兼任村“兩委”法定職務且已在村民委員會領取報酬補貼的理事會、監事會人員,不得在本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領取報酬補貼。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補貼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指導農村集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得違反規定巧立名目發放各類補貼、津貼、獎金,不得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或負債發放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補貼。不得用集體資金為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配備通訊工具和支付通訊費用。
第十一章 差旅費管理
第四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人員因公出差,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況需包車、租車、乘坐飛機的,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出差伙食補貼和住宿費標準參照本縣政府公務人員出差標準執行。
第四十八條 嚴格跨永泰縣出差管理。因公需要出差縣外的,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個別特殊情況,出差路途遠、費用多的,須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由上級部門組織到外地參觀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的,按組織的部門通知文件執行。
第四十九條 報銷差旅費,一律憑出差地點、路線的住宿費、車船費發票填制正規的“差旅費報銷單”報銷。由上級部門組織或經有關會議通過的,須同時附上通知文件或有關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人員在本鄉鎮內從事公務活動的差旅費,也可實行包干補貼,發放標準每人每月:100-200元,具體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第十二章 接待費管理
第五十一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得用集體資金招待上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五十二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為引進投資項目、興辦公益事業募集資金等需要進行招待的,實行“一事一議”制度,嚴格報支手續:先由理事會擬定方案,定出招待標準,提交成員代表會議或監事會討論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人員不得用集體資金安排就餐,因村務工作誤餐的,實行定額補貼(誤餐補貼每人每天不得超過50元),伙食自理。其他成員參加村組會議或活動,實行誤工補貼,一律不得安排就餐,具體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第五十四條 嚴格執行公務零接待制度。嚴禁各村之間及村內以任何名義用集體資金相互宴請、贈送禮品及安排其他消費活動。不得使用集體資金以拜年、慰問等方式向任何部門和任何人送禮金、禮券、禮物等。不得以各種名義使用集體資金公款旅游。不得使用集體資金購買賀年卡、掛歷、年歷等物品和刊播祝賀性、拜年性廣告。
各級各部門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召開的現場會、推進會、觀摩會等產生的費用由會議主辦單位承擔。
第十三章 訂閱報刊管理
第五十五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在不突破本村訂閱報刊費最高限額前提下,方可視財力情況安排訂閱其他報刊。
第十四章 對外捐贈管理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捐款捐助或者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攤派。不得用集體財物對外捐贈。
第五十七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得以成員代表會議決定為由,將集體財物轉移給其他組織(單位)運作管理以規避有關部門監管。特殊情況確需將村集體財物撥給其他組織(單位)運作管理的,村集體應事先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進行。接受運作管理的組織(單位)須依照本制度規定管理使用村集體撥給的財物,并接受縣、鄉鎮有關部門指導監督。
第十五章 財務檔案及移交管理
第五十八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審計資料;
(五)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代理會計每年年終結賬后,應按年度分門別類建立檔案,要把所有檔案資料整理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第五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按照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做好會計資料的建檔、保管、銷毀、移接交等工作。建立“會計資料檔案室”,妥善保存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會計檔案。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會計檔案查閱登記簿并落實專人負責。
第六十條 財會檔案資料保存年限一般為十五年,但重要資料應長期保存。到期資料如要銷毀,應編制“財會檔案銷毀清單”報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銷毀檔案時須由鄉鎮相關人員、理監會人員在現場監銷;“財會檔案銷毀清單”經監銷人簽名后歸檔保存。
第六十一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資料的完整和真實。村財務人員或者其他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調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財務印章應當及時移交。
第六十二條 代理會計離職時,應將所有賬目結好余額,與報賬員、保管員、銀行等核對賬款、賬物、賬戶,確保無誤后,將經管的賬簿、憑證、報表、收款收據存根及其他檔案資料編制成移交清冊,經接交人清點后,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十三條 代理會計移交,由鄉鎮相關人員、村財務負責人共同監交。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共同簽名,移交清冊由移、接交人各存檔一份,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一份。
報賬員、保管員移交參照代理會計移交辦法進行。
第十六章 財務記賬管理
第六十四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實行村集體會計委托鄉鎮代理記賬方式。
第六十五條 鄉鎮農村集體會計委托代理中心只代理村集體“三資”的會計核算,不代理村資金資產資源的經營管理。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為獨立的財務主體,村集體“三資”所有權、獨立核算體制和財務自主權不變。
第十七章 財務人員配備及分工管理
第六十六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配備報賬員、保管員。報賬員負責管理貨幣資金,保管員負責管理財產、物資。理事長、監事會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報賬員。
第六十七條 鄉鎮應配備代理會計。代理會計不得代理與理事長、監事長、村報賬員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村集體會計工作。
第六十八條 代理會計應具備經濟管理類專業或持有會計類證書(含“農村財會任用證”)。
第六十九條 報賬員負責辦理現金、銀行存款收付手續:
(一)按規定審核收支單據,記好現金、銀行存款收支日記賬,應按實際收付款項的日期順序逐筆登記 ,做到日清月結,定期向代理會計報賬。實際收付款日期與票據開票日期不一致的,應在票據空白處注明原因;
(二)堅持“五不付”,即:違反財務經濟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的不付,沒有單據的不付,單據涂改、字跡不清的不付,手續不完整、用途不當的不付,領導未審批的不付。
第七十條 保管員負責管好財產、物資,辦理好進出倉庫手續,定期向代理會計報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盤點財產、物資庫存情況。盤虧或損壞的,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或報請維修;盤盈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第七十一條 代理會計應依照財經法紀和財務制度,認真審核收支單據,及時做好記賬、核算工作,確保賬據、賬表、賬款、賬物、賬賬五相符,并對村報賬員做好業務指導。
第十八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二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接受監事會監督。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對認為不合理的收支應提出處理意見,有關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有爭議的事項應提交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研究決定,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未經監事會審核并加蓋“監事會專用章”的會計憑證不得入賬存檔。
第七十三條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未經鄉鎮人民政府賬前審核并加蓋“賬前審核專用章”的會計憑證不得入賬存檔。
第十九章 審計監督
第七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審計監督,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和債權、債務、損益情況;
(三)財務會計報表、憑證、賬簿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政府、部門所撥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接受捐贈、贊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有價證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況;
(七)土地補償費、土地作價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情況;
(八)村集體投資項目的賬目和損益情況;
(九)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十)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章 責任追究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組織或個人,一經發現,由鄉鎮紀檢監察組織對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對其進行提醒、警示、通報、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職務違法的予以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國家、集體造成損失的、村民意見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按本規定提請民主程序議定或重新組織招標;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責任人不履行賠償責任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并指導督促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通過行政、法律等手段追償。
第二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財務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未與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分賬管理的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監督、民主決策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財務審批。由村民委員會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共同審批。審批人未能或不按時履行審批職責的,經報鄉鎮黨委同意,可以由村“兩委”和理事會其他成員共同審批;
(二)財務監督。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財務監督小組和監事會共同監督;
(三)民主決策程序。涉及重大事項的,提交村民(含成員)會議或村民(含成員)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含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縣發改局、永泰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永泰縣村集體資金和工程建設監管理指導意見》(樟政辦〔2017〕205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與法律法規及福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相沖突部分,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