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永泰縣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26日
永泰縣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關于加快推進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閩建住〔2017〕10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和社會租賃住房保障體系的實施意見(試行)》(榕政綜〔2017〕1768號)等文件規定,為加快我縣住房保障方式轉變,結合我縣實際,現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工作。
第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本縣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機構等根據我縣住房保障政策有關規定,做好有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家庭,可以向縣住建局申報變更為租賃補貼,已變更為租賃補貼的不可再轉為實物配租。
第五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家庭自保障資格登記次月起算,輪候期滿12個月的,于第13個月起可先予以發放租賃補貼,簽訂租賃補貼協議。實物配租后簽訂《永泰縣國有房產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停止發放補貼;其發放標準、操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租賃補貼面積標準為:單人戶35平方米,家庭戶6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為我縣公租房租金最高標準的150%,其中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家庭租賃補貼標準為我縣公租房租金最高標準的180%。租賃補貼標準參照公租房租金文件,由縣發改局會同縣住建局、財政局,每三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七條 對于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承租房屋,由縣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負責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有關手續。租賃補貼對象租賃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發放租賃補貼。房屋租賃合同或租賃補貼對象個人相關信息如發生變更,租賃補貼對象應及時向縣住建局、縣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申報。
第八條 縣住建局負責將租賃補貼按季度發放至租賃補貼對象個人銀行賬戶,如因租賃補貼對象個人銀行賬戶變更后未向縣住建局進行申報變更的,損失由租賃補貼對象自行承擔。
第九條 領取租賃補貼的家庭統一列入公租房保障管理范疇,按照公租房的相關政策規定實行保障后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 租賃補貼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在協議期滿前3個月,補貼家庭可以申請續發補貼,參照公租房續租復審程序認定,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負責對租賃補貼家庭所承租的房屋進行核實、備案。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縣住建局與之簽訂新的補貼協議,繼續發放補貼;不符合條件的,停止發放補貼。租賃補貼合同期內,補貼家庭主動申報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或按有關方面反映的線索開展核查、經認定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一條 對租賃補貼工作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對騙取租賃補貼的家庭,由縣住建局通知取消其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通過責令退還、直至法律訴訟等方式追繳相關補貼款,并將相關家庭成員列入我縣住房保障信息系統“黑名單”,五年內不得申請我縣住房保障。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