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永泰縣低丘緩坡山地項目土地綜合利用暫行辦法》已經縣十七屆政府2018年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永泰縣低丘緩坡山地項目土地綜合利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辦法擬定依據和目的)。為推進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嚴格保護耕地資源,促進低丘緩坡山地綜合開發利用,減輕項目建設帶來的耕地占補平衡壓力,為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提供有力的用地支撐。依據《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山地項目用地方案)。 本暫行辦法所稱低丘緩坡山地項目土地綜合利用,是指在符合各類規劃的前提下,對山地項目局部工程建設確需納入建設用地管理的, 通過路網交通組織,采用“分散劃塊、點面分布、整體串聯”的形式提供項目建設用地;主體項目建筑周邊作為生態保留用地,保持原貌,租賃流轉后按原種植用途管理。
低丘緩坡山地項目包括各類特色小鎮、田園綜合體、市民農莊、山地旅游等開發項目。
第三條(遵循基本原則)。按照“科學論證、整體規劃、節約集約、分類實施”的原則, 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旅游規劃等相關規劃和城鎮開發邊界、生態保護紅線為基礎,結合全域旅游、健康養老、文化創意、“互聯網+”等產業布局和用地需求,選擇區位條件好、資源環境承載力強、非地災易發區的區域,通過科學論證,形成山地項目備選庫,分期分批組織實施。
按照“宜建則建、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合理布局”的原則,結合地形地貌特征,優化交通組織,合理確定項目區內的各類建設用地規模,點面結合,路網串聯,依山而建,依勢而就,優化布局。
第四條(環保生態和規劃要求)。堅持保護與開發并重,嚴格制定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災防治等防范措施,避免項目建設引發生態環境損害、地質災害等問題。
遵循點塊布局、錯落有致、間距適宜、自然和諧的技術規范,按建筑落地面積進行等量開發,避免占用原生態用地。嚴禁大拆大挖,保留原山體的風貌。采用生態措施建設綠道、步道、擋墻、護岸等,確保項目環保生態。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風景資源,開發農業觀光、休閑度假、醫養結合、露營運動等生態休閑旅游項目,實行點狀配套設施布局開發。
第五條(轉租用地組合)。 按照“用多少、租賃多少;建多少、轉征多少”的原則,以“轉租結合、分別管理”方式提供山地項目范圍內用地。
山地項目確需建設占用的土地,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按建設用地管理;保留農林種植用途的生態保留用地,經與所在村集體和群眾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后,按原種植用途管理。
第六條(差異化供地政策)。 依據審定的山地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下差異化供地政策:
(一)點狀布局的單宗開發建設地塊,按宗地單獨供地。
(二)點狀布局的各幅地塊整體統一開發的,通過路網將多個地塊串聯合并為一幅宗地,其中規劃作為商品住宅的地塊,按單獨宗地公開出讓,不與其他用途(賓館、酒店、物流、醫院、工業、養老、教育、文體娛樂或風景名勝設施等)宗地捆綁合并整體公開出讓。
(三)線狀的道路用地,納入項目區內公共道路用地管理,按政府公建項目以劃撥方式供地;符合農村道路建設標準的,納入農村道路范圍管理。
(四)項目區內配套的服務中心、集散中心、停車場、景觀綠化等公益性基礎設施用地,采用劃撥方式供地或合并組合整體出讓,由土地出讓競得者負責出資代建,建成后移交政府統一運營管理。
(五)生態保留用地不納入建設項目供地范圍,以流轉租賃方式保留農林種植用途。
擬出讓宗地為權屬界線封閉獨立地塊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獨立地塊為一個單位,依據審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意見,并將環保設施、建筑材料、建筑風格等要求統一納入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七條(實施步驟)。山地項目綜合利用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山地項目比選。依托多規合一成果,各鄉鎮對轄區內適宜開發的山地進行初選比較,山地坡度原則上不超過二十五度。
(二)前期規劃論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相關縣直單位對各鄉鎮報送的初選地塊進行前期規劃論證,按“切實可行、好中選優、務求成效”的原則,統一篩選建立山地項目備選庫,報經縣政府研究審定。
(三)組織招商引資。納入備選庫的地塊,按縣委縣政府的產業布局,由招商辦組織招商引資推介。
(四)前期手續辦理。與縣政府簽訂投資協議的山地招商項目,由縣招商辦會同所地鄉鎮政府,對客商意愿與山地地塊進行充分論證,組織委托編制概念性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交縣規劃部門審查,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水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土地儲備發展中心等縣直各單位分別就各自職能提出分項政策處置建議;結合山地坡度等具體情況,委托編制地災評估報告和地災治理防范工程措施,由縣招商辦匯總形成山地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報請縣政府研究審定后實施。
(五)辦理用地手續。根據詳細區分的納入建設用地管理、集體土地租賃流轉的具體界線范圍,分別申請辦理儲備用地農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集體土地承包權租賃流轉手續。
納入建設用地管理的范圍在完成農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后,根據項目區內的功能分區和建設用地用途、規劃指標、建設要求等情況,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國家供地政策分別組織供地。集體土地租賃流轉的由縣政府或鄉鎮政府所屬國有平臺公司按規定程序辦理承包地流轉。
(六)加強項目監管。山地項目開工建設后,項目業主單位應嚴格落實環境生態保護、地災防護等各項措施,各項防治工程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土地核驗的內容。
第八條 (項目用地農轉用和土地征收程序)。山地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域,納入建設用地管理,分別按項目用地類型申請辦理農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手續。規劃為商服、住宅等經營性房地產用地以及需公開出讓的各類項目用地,由縣土地儲備發展中心作為前期開發業主單位;規劃為供水、排水、供電、公園綠地、道路等公共市政配套用地,由鄉鎮政府作為前期開發業主單位。
為便于征地工作的統一實施和費用結算,山地項目建設用地,由縣土地儲備發展中心統一與鄉鎮政府簽訂征地工作協議,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價由鄉鎮政府包干使用,并辦理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結算。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縣財政統籌安排撥付。
第九條(生態用地租賃流轉程序)。山地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生態保留用地區域,由縣政府或鄉鎮政府所屬國有平臺公司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閩常〔2005〕18號)等有關規定,與山地項目區內的村集體與群眾協商簽訂生態保留用地承包經營權租賃流轉協議。租賃期按最高法定年限設置,按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一次性支付。依法辦理承包地流轉租賃產權登記后,轉租給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種植經營。
(一)確定承包地流轉范圍。鄉鎮政府平臺公司委托測繪單位對照山地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生態保留用地,精準確定需流轉租賃的集體土地范圍界線。
(二)前期調查協商。鄉鎮政府對擬流轉租賃的土地范圍進行實地前期調查,確定土地所有權單位、相關土地承包經營的具體情況。與村委會和相關群眾就承包地流轉租賃所涉及期限、費用、支付等有關事項進行協商,形成承包地流轉租賃草案。
(三)簽訂承包地流轉協議。依據前期協商形成的承包地流轉租賃草案,鄉鎮政府會同所在地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討論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正式簽訂承包地流轉協議,并按有關規定履行批準或備案手續。
(四)流轉租賃產權登記。政府平臺公司向不動產登記中心、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提交申請書、承包地流轉合同、相應權屬證書等材料,申請集體土地、森林資源等租賃流轉登記。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