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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泰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通知
樟政辦〔2018〕1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永泰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16日

   

  

   

  永泰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健全我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并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廉租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制度,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國家、省、市公租房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人員、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永泰縣行政區域內公租房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公租房應當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公開公平、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公租房的相關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負責牽頭本縣公租房政策的擬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開展公租房申請家庭成員在我縣不動產交易和登記情況的核查工作,牽頭公租房承租資格審核、房源籌集、配租以及使用監督、管理等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二)縣民政局負責對公租房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狀況開展審核、認定工作,并協調人社、公安(交警)、地稅、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協查工作。

  (三)縣物價部門負責參與制定租賃補貼標準及公租房租金標準。

  (四)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公租房申請家庭承租資格受理、初審、租后年審、租后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家庭總財產在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戶均(按戶均3人計算)可支配收入線6倍以下,符合一定住房困難條件且在當地工作、生活的家庭(含單身家庭)可以申請公租房。上述收入和財產準入條件由縣住建局與民政局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保障對象家庭年收入、財產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具體標準,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公租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本縣實際,由縣住建局會同縣發改、財政、國土等部門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縣住建局、國土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則,并根據城鎮總體規劃和近期規劃確定公租房近期建設用地和年度建設用地。

  第八條  公租房的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和用地審批時單獨列出,優先保障。

  第九條  公租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或在市場上長期租賃及調劑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籌集。

  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公租房的,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公租房的配建規模、套型結構、竣工交付時間、收購方式和收購價格等事項。

  第十條  公租房建設用地按照以下方式予以供地:

  (一)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資的集中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三)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的公租房用地性質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  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35~65平方米,具體房源套型面積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公租房建設和裝修要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導則》、《福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

  第十二條  公租房的資金管理以及建設、運營涉及的稅費等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章  租賃條件和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公租房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個家庭確定一名年滿18周歲,在本縣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建筑面積應當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一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一套公租房,且不得申請其他類型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之日前連續12個月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家庭財產指的是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輛、有價證券、生產經營性單位股權及其他各類非住宅等財產。

  本規定所稱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以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計建筑面積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計算來確定。申請家庭成員承租公有住房的,須承諾入住公租房后退出公有住房。

  第十五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申請條件為: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人具有本縣城區居民戶籍(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且申請之日落戶時間已滿3年;

  2.申請人在本縣城區工作、生活;

  3.申請家庭在本縣城區年收入、財產、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公租房準入標準。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殊專業技術人才:

  1.申請人屬于在本縣城區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2.申請家庭年收入、財產狀況等符合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公租房準入標準;

  3.家庭成員在本縣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人不具有本縣城區居民戶籍或者屬于本縣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申請人在本縣城區務工且在本縣城區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滿3年,或屬于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本縣城區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年滿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

  3.申請家庭在本縣城區年收入、財產符合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公租房準入標準;

  4.申請家庭成員在本縣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上述三類公租房申請家庭中,以生活無自理能力或65周歲以上老年人等為申請對象的,應由一名有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作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租房: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家庭成員有房產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的,交易時間以縣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時間為準;

  (二)申請家庭成員已享受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集資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請人與原配偶離異后住房歸原配偶所有,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四)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保障性住房申請的。

  第十七條  申請公租房應當如實填報《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申請材料: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離婚證等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原件受理核對后退還);

  2.申請家庭成員申請當日前連續12個月的工資等收入進賬的銀行卡對賬單、儲蓄存款憑證、股票、基金、債券、商業保險、車輛憑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和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4.其他需要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殊專業技術人才: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離婚證等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原件受理核對后退還);

  2.申請家庭成員申請當日前連續12個月的工資等收入進賬的銀行卡對賬單、儲蓄存款憑證、股票、基金、債券、商業保險、車輛憑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和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4.公務員主管部門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證明材料;

  5.其他需要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

  (三)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離婚證等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原件受理核對后退還);

  2.申請家庭成員申請當日前連續12個月的工資等收入進賬的銀行卡對賬單、儲蓄存款憑證、股票、基金、債券、商業保險、車輛憑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和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4.社會保險繳交憑證等證明材料;

  5.屬于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的須提供學歷證明材料;

  6.其他需要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

  第十八條  公租房通過縣保障性住房網上配租管理系統進行受理審核。申請公租房個人或家庭應當在居住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誠信承諾書以及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查詢授權書,并提交相關材料(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所在的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職工集中向單位所在鄉鎮統一進行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審核、信息查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完成申請人戶口、收入、財產、落戶年限、住房等情況調查和初審工作。經初審合格的,在申請人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通過保障房網上配置系統將申請材料、核查信息和初審意見一并報送縣住建局。

  第十九條  建立公租房并聯審核機制。由縣政府召集縣住建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人社局、縣市場監管局、縣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住房公積金中心、人民銀行永泰縣支行、縣稅務等部門對鄉鎮初審通過家庭聯合審核。縣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住房公積金中心自收到資料15個工作日內將房產核查結果反饋縣住建局;縣公安局、縣人社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稅務等部門自收到資料15個工作日內將財產收入核查結果反饋至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將申請對象家庭收入、財產認定情況于5個工作日內反饋縣住建局。

  縣住建局根據縣民政局的認定結果和核查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準入條件提出復審意見。符合準入條件的,確定配租標準并上報縣人民政府研究確定。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上報的申請家庭資格復審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經聯席會議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應在“福建·永泰”門戶網進行公示,公示期7日,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書面向縣住建局提出。縣住建局根據所反映的問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查,核實結果上報縣人民政府進行公示結果認定。經公示無異議或復查后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縣住建局予以登記,納入輪候配租范疇,在“福建·永泰”門戶網公布獲得保障資格的申請人名單。

  第二十一條  在本縣工作且無住房的全國勞模、省部級勞模、市級勞模、全國英模、在縣城區范圍內部隊服役滿5年以上(含)的現役專業士官、環衛工人、公交司機和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配租公租房的其他人員,由政府提供一定數量的公租房予以定向保障。

  定向配租按照“個人申報、單位把關”的原則,由個人所在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由工作單位負責初審、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復核把關后向縣住建局書面申報房源需求,由縣住建局統籌提出房源對接意見報縣政府同意。承租人工作單位負責組織配租、租金收取、動態管理等日常租賃管理工作,縣住建局定期匯總定向房源配租和使用情況。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核準獲得承租資格的承租人,由縣住建局進行輪候配租。縣住建局制定公租房配租選房方案并上報縣人民政府研究審定后再組織選房,并將選房方案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按照公租房選房方案選定承租房號后,在縣住建局發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內,與縣住建局簽訂《永泰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按要求繳納壹仟元租賃保證金(低保家庭免收、低收入家庭減半收取)。

  縣住建局在租賃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匯總選房配租結果報縣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家庭在配租過程中有以下情況的,取消其本次實物配租資格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逾期未參加選房,且又未委托他人代選的;

  (二)到場后未參加選房的;

  (三)選房后,現場不簽訂配租確認書的;

  (四)公示期內,經調查異議成立的;

  (五)選到房后未按時簽訂租賃合同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租賃保證金的;

  (七)簽訂合同后未按通知要求入住的;

  (八)在輪候配租期間自愿申報退出保障資格或在租賃期間自愿申報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原申請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申報退出原保障家庭的除外)。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五條 《永泰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承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合同。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權利,同時承擔本《規定》及合同規定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擅自裝修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公租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水平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實行動態管理,具體標準由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住建等部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對公租房租金標準及定價原則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在本縣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承租人,可以向住房公積金永泰管理部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八條  公租房在出租期間所產生的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如有聘請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的,可向代收代繳的物業服務企業繳納或直接向相關公用事業經營單位繳納。如沒有聘請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由承租人直接向相關公用事業經營單位繳納。

  物業服務費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縣住建局、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將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郵箱等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公租房公共部分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和相關管理費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服務等費用由縣住建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研究確定,所需費用列入當年縣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租賃期間因原承租人去世、離異、服刑、突發疾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等原因需要對租賃合同注記的承租人進行變更的,保障家庭應立即確定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承租人并向縣住建局申請變更,縣住建局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變更,變更信息及時存檔并錄入保障家庭。

  第三十二條  除家庭人口發生變化導致需要調整公租房以外,已配租的公租房一般不作調整。保障家庭自愿互換的,可向縣住建局申請,經公示無異議后,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租房。一個保障家庭只能調整一次房源。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住建局要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信息,保證信息公開準確、及時、暢通,同時完善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實現公租房信息公開和檔案的動態管理。

  承租人應當自取得保障資格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所在鄉鎮主動申報家庭收入、財產、人口、住房變動、水電費繳費情況。對主動申報的情況,由縣住建局組織抽查,對超過6個月不主動申報,或在抽查中發現虛報、瞞報以及欺騙、造假行為的,采取收回住房、提高公租房租金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保障家庭定期申報家庭基本情況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自登記保障資格的次年起,由鄉鎮于每年12月上旬組織向本鄉鎮受理申請的保障家庭發放年度申報表(對于距租賃期限不足一年的家庭,其年度申報表后應隨附復核意見表);

  (二)保障家庭如實填寫屆時家庭收入、財產、住房及人口情況并于12月底前向鄉鎮提交申報表。收入財產方面,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工作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提供失業證明(打零工的,由社區入戶審核);在校生的,提供學生證。因出生、去世、結婚、離異等原因導致家庭人口發生變化的,提供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和離婚協議(離異法院判決書)等相關憑證,人口增加的還應提供增加人員的身份證、戶口本。保障家庭可在距租賃期限不足一年時申報扣減原申請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不再列為該保障家庭成員。

  (三)距租賃期限不足一年且有意續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還應提供工資發放的銀行卡12個月的對賬單、儲蓄存款憑證、股票、基金、債券、商業保險、車輛憑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無工作單位的提供經過年審的失業證,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執照、上年度個人所得稅繳交憑證。

  (四)對于距離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家庭,鄉鎮將保障家庭的申報表轉住建局和民政局審閱,審閱工作一般3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情況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縣住建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書面決定并報縣政府。

  (五)對于距離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家庭,參照公租房快速審核程序,由鄉鎮對保障家庭收入、家庭財產進行入戶初審,縣住建局審核住房情況、縣民政局審核財產收入情況,縣住建局匯總上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對匯總上報的相關情況進行研究確定。經認定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由縣住建局取消其保障資格,解除租賃合同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按重新簽約時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租金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保障家庭在輪候期間或租賃期內自愿放棄公租房保障資格的,可向原申請受理鄉鎮書面申請退出保障,本著尊重群眾意愿的原則,縣住建局可不提請縣政府審議,直接依申請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并存檔備案,辦理費用結算、公租房騰退等手續。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租房:

  (一)轉借、轉租、轉讓或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租房使用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租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六)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縣住建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租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資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縣住建局為其安排六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租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且拒不騰退的,由縣住建局牽頭,聯合縣民政局、縣公安局、鄉鎮人民政府等相關部門,對承租家庭進行清退,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以申報不實、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依據《福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租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逾期不退回的,由縣住建局依法采取有關法律措施予以處理。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資格。

  第三十九條  為申請人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接受公租房承租人委托代理出租、轉租、出售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租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租房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產權的總登記,不得辦理分戶登記,也不能改變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單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第四十三條  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集中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籌安排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

  第四十四條  鼓勵民營企業、民間資本參與公租房建設,凡列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的項目,應享受與政府投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規定標準享受中央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補助資金,并享受國家針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明確的各項優惠政策。

  公租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

  第四十五條  由工業集中區實施管理,向企業職工出租的集中建設集體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營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建設管理的公租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國家、省、市公租房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7日印發的《關于修訂印發永泰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樟政辦〔2015〕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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