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永泰縣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土地檢查核驗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2015年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
永泰縣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土地檢查核驗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縣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工作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14〕298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土地檢查核驗有關問題的通知》(榕政辦[2010]23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縣境內各類建設項目(不含個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權人,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必須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進行檢查核驗。無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檢查核驗意見的,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土地檢查核驗意見作為土地、房屋產權登記的依據之一。
第三條 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條款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要求及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驗收核定合格意見書,負責我縣境內建設項目竣工土地檢查核驗管理工作。具體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規定或約定如期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及有關土地稅費;
(二)是否按規定或約定的動工和竣工期限使用土地,有無存在土地閑置現象;
(三)是否按批準用地范圍使用土地;
(四)是否按批準用途開發利用土地;
(五)是否按縣發改部門核定的建設規模和縣住建部門審定的規劃指標以及總平面布置圖使用土地;
(六)是否落實開竣工時間申報制度以及在項目建設現場掛牌公示《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公示牌》;
(七)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載明的其他事項履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劃撥決定書》確定的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四條 土地檢查核驗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后申請土地檢查核驗,向縣行政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竣工土地檢查核驗申報表》(原件);
2.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竣工報備審核意見函(復印件);
3. 建設用地批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4.《建設用地批準書》(復印件);
5. 土地出讓金或相關規費繳交憑證(復印件);
6.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7.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及總平布置圖(復印件);
8. 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或宗地圖(復印件);
9. 企業營業執照或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10.分期核驗的前幾期土地核驗合格意見書和分期建設批準材料(復印件);
(二)受理。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核驗驗收資料后,根據驗收內容,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認為材料不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將初審結果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要求補件。
(三)核驗。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現場檢查,對用地位置、面積等雙方有爭議的,認為有必要的,可先期進行測繪。
(四)結論。土地檢查核驗應當自完成測繪審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核驗合格的,向土地使用權人出具《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土地檢查核驗合格意見書》。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出具《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土地檢查核驗合格意見書》。
無《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土地檢查核驗合格意見書》的或檢查核驗不合格的,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縣住建部門不予受理,不予通過竣工驗收。
第六條 檢查核驗不合格的,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土地使用權人發出《建設項目竣工土地檢查核驗整改通知書》,一次性告知整改內容和要求。整改后達到規定條件的,再次進行土地檢查核驗。
檢查核驗中發現涉及違法用地的,應當另行立案處理。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