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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泰縣規范征地留用地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
樟政辦〔2015〕7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永泰縣規范征地留用地補償實施意見》已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17日

  永泰縣規范征地留用地補償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增強被征地村集體經濟實力,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按照國家、集體、個人統籌兼顧的原則,經研究,現制定規范征地留用地補償實施意見

  第一條 2009年5月14日以來,政府征收耕地實施經營性房地產項目(指商品住宅開發,批發零售、住宿餐飲、金融商務辦公等商服項目)建設的,按被征收耕地面積的10%比例給予村集體留用地。

  第二條 留用地補償原則上采用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被征地村委會也可以將留用地貨幣補償資金用于購買政府投資建設的安置房或政府購買的商品房,并享受一定的優惠比例。被征地村委會申請留地項目建設,必須參加公開出讓活動通過競買方能取得留用地。

  第三條 被征地村委會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留用的,按期交付全部被征土地(包括房屋征收)后,縣土地儲備發展中心、征地實施單位組織核算撥付留用地補償資金。

  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如下:縣城市規劃區內為一級30萬元/畝,建制鎮和塘前鄉、富泉鄉和嶺路鄉規劃區范圍內為二級25萬元/畝,縣轄區其他區域為三級20萬元/畝。級別劃分區域以縣住建局核定的縣城、城鎮、鄉規劃范圍為準。

  留用地補償資金不得全部均分給村集體成員,應將不低于30%比例的留地補償資金存于村委會賬戶,用于村集體成員養老、醫療保障費用以及公益事業項目支出;若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給被征地的村民小組成員,應報經村民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分配方案原則上應向被征地的村民小組成員傾斜。

  第四條 在政府投資建設被征地周邊安置房源以及商品房源允許的情況下,被征地村委會可選擇將留用地貨幣補償資金以優惠價購買政府投資建設的安置房物業或政府購買的商品房,由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安置房物業價格,按隨機抽簽產生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為準。

  購買優惠比例如下:購買住宅等非營業性房產,按同類房地產價格的50%折算,但最低購買價格不低于3500元/平方米;購買可作為營業性用房的房產,按同類商業服務業店鋪房地產價格的40%折算,但最低購買價格不低于6000元/平方米。

  被征地村委會選擇優惠價購買政府投資建設的房產,保留房產劃撥土地的用途,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上注明“該房產屬于留用地補償物業,屬于劃撥用地。若將此房產進行抵押或轉讓,應按法律規定及縣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優惠價購買政府購買的商品房,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注明:“該房產屬于留用地補償物業。若將此房產進行抵押或轉讓,房產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補交當年所優惠購買的金額,并上繳縣財政”

  第五條 留用地面積規模達到10畝(含10畝)以上并具備充分條件的,被征地村集體可選擇項目留地方式。留用地面積未達到10畝(不含10畝)的,應選擇貨幣補償或將留用地指標進行累積達到10畝后實施項目建設。

  被征地村委會選擇留地安置的,按照“公開出讓、村委會參與競買、收益返還”的方式,參與留用地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活動。村委會競得留地項目用地,支付土地出讓價款及出讓契稅等,申請縣財政返還出讓收益部分資金并按土地出讓合同實施項目建設;村委會未競得留用地的,則享受出讓收益。

  第六條 鄉鎮政府負責收集村集體留地意愿,由縣住建局統一規劃集中留用項目用地選址。規劃的留用地應集中、連片,便于開發建設,提高土地利用率。留用地既要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又要服從統一布局和合理安排。

  留地項目主要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建設,培植長期穩定收益的優勢產業、項目開發,實行有償出租。

  第七條  被征地村委會選擇留地安置并競得留用地的,留用地項目的開發、籌資渠道、經營形式等內容,必須先征求村民代表成員意見,實行民主決策。由所在鄉鎮政府牽頭組織擬訂留用地項目建設具體實施方案,報請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村委會參與公開競買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全資注冊公司進行項目建設開發。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備注“村留用地”字樣。

  留用地項目建設期限核定為2年,若未能按期建設,按閑置土地政策及開竣工時間約定追究閑置土地和開竣工違約責任。

  留用地項目建設的收益主要用于本村村民養老醫療保障,增加村民收入,解決村民的生產、生活出路問題,以及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益性事業項目建設。

  第八條 留用地項目用地納入縣年度儲備計劃申請用地報批,由縣土地儲備發展中心辦理用地報批前置規劃意見、征占林地審核、被征農民養老保障審核等手續,委托鄉鎮政府組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留用地項目達到凈地具備公開出讓條件的,由縣住建局設定規劃條件,縣國土局按規定組織公開出讓。公開出讓成交后,縣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核算出讓收益,由縣財政局負責將收益資金撥還給相關村委會。

  被征地村委會應預申請擬公開出讓的原規劃留用地項目,向縣土地儲備發展中心預先繳納征地報批所需的各項費用。

  第九條 留用地項目用地公開出讓成交價款扣減前期開發成本費用和國家應提取的各項基金、稅費后,收益部分返還被征地村委會。

  前期開發成本費用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含征地、拆遷管理費以及征地委托工作經費)、征地報批(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征占用林地審核費用、增減掛鉤指標交易費用、留用地補償、前期開發的耕地占用稅。

  應提取的基金包括:教育基金、水利基金、住房保障資金、出讓業務費、國有土地收益金、國有土地儲備金、農業開發金。

  第十條  留用地適用項目征收耕地的地類認定標準,原則上以國土部門“二調”(全國第二輪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數據為準。鄉鎮政府實際實施征收補償耕地的數量與“二調”數據有較大出入的項目,由縣政府成立的留用地地類鑒定小組成員單位,按照“二調”成果、歷年土地詳查成果以及當年統征購糧情況統籌考慮共同進行審核把關,報請縣政府研究確定留用地數量。

  超過歷年土地詳查成果和“二調”認定耕地面積的留用地補償,被征地村委會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不能以優惠價購買政府房產或選擇留用地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本實施意見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各鄉鎮政府應依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發布后,2012年9月21日縣政府辦印發的《關于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樟政辦〔2012〕163號)作廢,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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