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永泰縣“兩違”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已經縣十六屆人民政府2015年第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23日
永泰縣“兩違”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土地管理和城鄉建設秩序,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和監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打擊和遏制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形成違法建設群防群治的良好態勢,保障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舉報本縣范圍內的“兩違”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兩違”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審批手續、未按用地審批內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兩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 縣清違辦與各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受理舉報的登記、核查、督辦、答復、統計、報告和獎勵發放制度,并在本縣主要新聞媒體上及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兩違”行為舉報電話號碼及受理時間。要指定專門工作人員接聽、受理電話舉報,管理舉報信息檔案,發放舉報獎勵。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兩違”行為,應提供被舉報人姓名或被舉報單位名稱、違法行為發生地及基本違法事實等情況。
第六條 電話方式舉報正在實施的且未被“兩違”執法部門巡查發現、查處的“兩違”行為,經調查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獲得獎勵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舉報獎勵對象限于電話方式舉報,并必須提供本人真實的聯系電話號碼,便于受理舉報的機構進行回訪及發放獎勵;
(二)“兩違”行為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同一“兩違”行為的舉報獎勵不重復發放;
(三)巡查、處置、監管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本單位負責巡查、處置、監管的“兩違”行為舉報獎勵對象。
第七條 舉報獎勵標準以舉報的“兩違”建筑面積計算:
(一)舉報“兩違”建筑面積或用地面積未超過1000平方米的,獎勵100元;
(二)舉報“兩違”建筑面積或用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未超過3000平方米的,獎勵200元;
(三)舉報“兩違”建筑面積或用地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包括3000平方米)的,獎勵300元。
第八條 舉報獎勵以向舉報電話充值話費的方式發放。
第九條 縣清違辦在接到舉報電話后,必須在1個工作日內將被舉報的違法建設轉相關鄉鎮或職能部門核查。相關鄉鎮或職能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核實調查,并將核實情況反饋縣清違辦。
各鄉鎮在接到舉報電話后,必須在1個工作日內對被舉報的違法建設進行現場核查,并將核實情況反饋縣清違辦。
符合獎勵條件的,縣清違辦在核實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獎金充入舉報人電話;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在核實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第十條 縣清違辦要從年度工作經費中安排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實報實銷。
第十一條 支付獎勵時應當嚴格審核,防止獎金被騙取。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獎勵被騙取的,應當追繳獎勵,并根據情形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清違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文件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