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永泰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永泰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若干規定》已經縣政府2014年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施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永泰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提高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十條規定》、《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定并結合實際相應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制度。
第三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討論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文件精神和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縣委、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措施和意見;
(二)制定涉及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制定和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五)縣級財政預決算、財政重要資金安排、政府重大項目投資建設、國有重大資產處置、事業單位改制;
(六)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關系民生和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勞動就業、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環境保護、城市建設、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等重大政策措施;
(八)為扶持產業發展或引進重大招商項目制定的涉及財稅扶持、用地方面的政策;
(九)其他需要提請縣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四條 需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由縣政府按相關規定報請縣委研究確定后啟動決策調研等程序。
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決策調研論證;
(二)公眾參與;
(三)方案協調;
(四)合法性審查;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決策結果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先行開展調查研究,重點調研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現狀、必要性、可行性,必要時可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掌握決策所需的相關情況。
調查研究工作完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并提出傾向性的意見及理由。
第六條 對技術性、專業性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研究咨詢機構或者專家對決策備選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和科學性進行論證評估,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七條 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當地的報紙、電視或政府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決策備選方案,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發征求意見函等方式,充分征求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公民、企業法人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應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征集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采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決策征求意見情況說明,提交有關會議研究。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將決策備選方案征求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回復。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對決策備選方案有重大意見分歧的,由決策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縣長主持協調。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分析整理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采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并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修改,形成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第十條 重大決策事項提請縣政府集體討論決定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決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職權、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等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法律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并報請縣委研究審定后,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修改后再次討論、不予通過或者暫緩等決定。作出暫緩決定超過一年的,方案草案退出決策程序。
對依法應當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決策事項,按照程序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按照相關規定納入政協協商范圍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事先提請縣政協進行事前協商。
第十二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審議結果,由縣政府辦公室根據會議決定形成紀要或者制發文件,按程序報縣長審定簽發后,印發各有關部門和各鄉鎮執行。
第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重大行政決策的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所確定的決策執行主辦單位和配合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全面、及時、正確地執行決策。
第十五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檢查、督辦、考核等措施,確保重大行政決策全面、及時、正確實施。
第十六條 縣政府辦公室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對決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并向縣政府提交決策實施效果評估報告。
縣政府根據決策實施效果評估報告,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制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或者完善決策。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或者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