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
為了體現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計生戶的關心,根據省、市計生委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對我縣實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計生戶增加生活補助金。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
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民政部門認定的,實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計生“二戶”(即:獨生子女領證戶、二女結扎戶)。
二、補助金額
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補助金10元。
三、要求
1、農村低保計生戶的生活補助金由縣財政預算安排,縣計生局每月或每季度轉撥給各鄉(鎮)政府,由各鄉(鎮)計生辦負責發放。
2、農村低保計生戶生活補助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嚴禁在發放補助金時少發、欠發、冒領或搭車收費,以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到戶,體現黨和政府對計生戶的關心。
3、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200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