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縣十八屆縣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研究同意,現決定對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詳見附件),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廢止時間自本通知之日起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廢止的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廢止的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1.《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泰縣促進批發業穩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樟政辦規〔2023〕6號);
2.《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泰縣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工作方案的通知》(樟政辦規〔2022〕6號);
3.《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泰縣政府投資小規模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候選名冊管理機制>及<關于規范永泰縣水利建設工程小規模工程承發包行為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樟政辦〔202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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