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加快永泰閩臺農業融合發展產業園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樟政〔2020〕2號),在同等享受福建省臺灣農民創業園扶持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十四五”期間,永泰閩臺農業融合發展產業園建設縣級扶持措施。現就文件出臺的背景、主要內容等相關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
2019年底,福建省農業農村廳、中共福建省委臺港澳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設立閩臺農業融合發展產業園工作方案》(閩農綜〔2019〕156號)、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推進閩臺農業融合發展產業園建設相關工作的通知》(閩農合函〔2020〕91號),為加快推進永泰閩臺農業融合發展產業園建設,不斷完善地方配套政策和創建氛圍,吸引臺商、臺胞來樟投資創業,助推縣域農業產業提質升級,制定本《政策》。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總體要求
1.目標定位。以長慶鎮、嵩口鎮、同安鎮為核心區,輻射帶動全縣。將閩臺融合產業園打造成為兩岸農業融合發展新路的重要平臺,兩岸李梅等特色果蔬產業合作的示范園,兩岸文化旅游的重要交流基地。
2.重點任務。借鑒臺灣精致果蔬產業發展經驗,深化閩臺果蔬產業產業合作,加強農業“五新”引進,突出果蔬產業,協同推進特色農產品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重點建設閩臺良種引進繁育中心和示范推廣基地,推動果蔬等優勢農產品加工研發,完善文旅產業鏈配套,打造以李梅產業為主線的兩岸技術文化交流合作和成果展示平臺。
(二)扶持政策
1.土地使用政策:一是閩臺產業園的用地計劃和規模在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優先統籌安排和落實;二是凡在園區內直接從事或服務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在符合用地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先施工后,并在1個月內完成設施用地備案。因建設需要辦理林地征占用的,在符合現有政策的條件下,林業部門給予優先辦理相關手續;三是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涉農工業項目優先供地,可按國家頒布工業用地最低標準的70%確定出讓底價。對利用符合規劃的國有未利用地的,可按國家頒布工業用地最低標準的50%確定出讓底價。經依法批準,可將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延長至一年;四是對從事高效設施農業、新品種引進示范項目的臺企臺胞以承包經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的土地承包金按同期同類土地承包金的標準由縣級配套補助資金貼補50%,但經營期內不得改變土地用地性質、拋荒撂荒,否則,不享受以上用地優惠;五是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在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后,續簽或者流轉給其他臺企臺農。臺企、臺胞通過流轉方式承包集體林地,流轉合同到期的,經村民會議或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2.用電優惠政策:凡在園區內的臺資農業企業、臺胞個體工商戶從事農業生產的用電價格按照農業生產用電標準下浮30%收費;同時由縣級產業園配套專項資金再給予農業生產用電價格10%的補貼。
3.農機補貼政策:一是在樟從事農業生產的臺資企業、臺胞個體工商戶,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在樟臺資企業生產的農機產品符合條件的列入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二是在樟臺資農機企業開發生產畜禽有機廢棄物處理機、農產品產后處理機械、山地運輸機械、海洋漁業捕撈和水產養殖加工設備等,對列入省級累加補貼品目的設備,給予購機補貼省級累加。
4.稅費優惠和獎勵政策:一是園區內的臺企臺胞涉農投資項目,經營期10年以上的,在投產后的前5年實際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縣級分成部分全額獎還,第6年至第10年按縣級分成部分的50%給予獎還;二是園內投資舉辦臺灣良種試驗推廣項目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三是在樟臺資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按規定享受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四是臺資企業在我縣的研發中心采購的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
5.資金扶持政策:一是項目所在地各級政府,把閩臺產業園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列入總體規劃,設立縣級專項資金,支持產業園基礎設施建設,示范推廣臺灣優良品種、適用技術,建設完善農民技術培訓及市場服務平臺,擴大閩臺農業技術人才交流培訓,推進閩臺電商合作;二是園區內按照省定建設標準投資溫控大棚15畝或連棟溫室大棚50畝以上,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種植業項目,按照省定補助標準的25%疊加補貼;三是縣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閩臺產業園的水、電、路等基礎建設、招商引資、科技培訓、電價補貼、土地流轉補貼、高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貼息、園區規劃編制、項目第三方驗收與審計服務費用等。
6.金融保險扶持政策:一是對園區內符合貸款條件的臺資臺胞項目所需資金,由縣產業園協調金融機構予以貸款,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貸款貼息;二是對新建農產品深加工、高新技術項目,在正式運營后的前3年縣臺創園根據企業貸款金額,給予50%的貼息補助;三是優先安排臺創園內臺資企業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享受政策性保費補貼。允許臺商投資的農業設施溫室大棚、花卉等列入保險范圍;鼓勵和支持臺商辦理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務工農民小額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等人身類保險業務,降低臺商生產經營風險。
6.其它優惠政策:同等享受本地惠農惠企政策。
在品牌獎勵方面:對當年獲批為國家級、省級名牌農產品、福建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主體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5萬元;當年新增國家級、省級農產品加工示范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當年獲批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基地、有機農業示范基地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當年新增國家級、省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分別給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新增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產品每個分別給予2萬元(含市級獎勵1萬元)、5萬元(含省級獎勵1萬元、市級獎勵2萬元)、7萬元(含省級獎勵1萬元、市級獎勵3萬元)。
在人才引進方面:引進境內外人才,經認定為高層次A、B、C類人才的,參照我縣有關人才政策規定,落地后享受縣級人才優惠政策。給予引進的緊缺專業畢業生簽訂勞動就業合同3年以上,給予分期獎勵,落地后1年,碩士畢業生獎勵3萬元,博士畢業生獎勵5萬元;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業一次性建站補貼100萬元;給予新設立的專家工作站的企業一次性建站補貼5萬元,給予新設立院士工作站的企業一次性建站補貼15萬元。進入縣人才庫的專家級人才,除享受政府相關津貼補助外,可為配偶辦理人事代理,優先保障住房。
(三)完善服務體系
1.符合申報國家、省級、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條件的項目,給予優先申報。
2.在樟工作臺灣同胞可參評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青年崗位能手、“三八”紅旗手、就業創業杰出代表等榮譽稱號。
3.臺商、臺農或臺企雇傭的臺胞員工的子女,需在園區內公辦中學、小學和幼兒園就學的, 可按照本縣居民子女入學相關規定予以辦理,不額外繳納費用。
4.為入園企業提供“一站式”全程優質服務,全力協助辦理入園項目所涉及的項目審批、年檢等相關手續,做好跟蹤服務,要盡量簡化程序和手續,限時辦結。
(四)附則
入園的涉農工業項目,原則上,正常生產經營5年以上方可轉讓。不足5年轉讓的,收回所享受的全部優惠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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