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廣西某公司在南寧投資建設某綜合樓工程。該建設工程總建筑面積7萬多平方米,建筑高度近100米。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規定,“堅硬、中硬場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中軟、軟弱場地6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屬于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據此,該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2006年3月,南寧市地震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該綜合樓建設工程已經封頂,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即告知某公司應當對該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2006年6月,南寧市地震局向該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但該公司逾期仍未改正。
2007年4月,南寧市地震局決定立案。4月3日,南寧市地震局執法人員到該公司進一步調查,制作了《行政檢查記錄》,收集復制了該工程《地上部分施工圖設計說明》等證據材料。
2007年5月,南寧市地震局向該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007年7月,南寧市地震局向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
2007年8月,南寧市地震局向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007年10月12日,該公司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局提起行政復議。10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局受理。
【處理結果】
某公司承認南寧市地震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正確的,并在復議期間主動改正了違法行為,南寧市地震局降低了罰款數額。
該案結案。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本案中,某公司以某綜合樓工程在設計階段已考慮抗震因素為由拒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行為是違法的。南寧市地震局認定該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法律依據充分。
本案中,某公司和南寧市地震局在行政復議階段和解。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局審查后認為,和解協議是自愿達成的,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意和解并向雙方當事人下達了《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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