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平和縣崎嶺鄉某水電站吊銷取水許可證案
(引用福建省漳州市水利局案例)
一、基本案情
平和縣崎嶺鄉某水電站于2022年1-3月份農村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不達標,經平和縣水利局通知整改和約談后,5月份生態流量泄放再次不達標,2022年上半年4次不達標。
二、案件處理結果
平和縣崎嶺鄉某水電站行為屬于逾期拒不改正,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違反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平和縣水利局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參照《福建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序號39違法程度嚴重的款項,對該水電站作出吊銷取水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解析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3.行政處罰裁量依據:《福建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序號39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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