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給河道“添堵”,處罰!
(引用廣東省開平市水利局案例)
一、基本案情
開平市水利局執法人員對開平市赤水鎮白沙水源頭長塘村委會茅坪村河段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譚某某涉嫌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該河段非法修建養魚設施。經查,譚某某違法占用河道修建養魚設施,違法占用面積達872.8平方米。開平市水利局向譚某某發出《水行政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清除違法修建的養魚設施。執法人員再次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沒有按照要求清除違法修建的養魚設施。
二、案件處理結果
譚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開平市水利局依法強制清除違法修建的養魚設施并處行政處罰人民幣柒萬元整(70000元)。
三、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案件警示
河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間,一旦河道堵塞,勢必增加洪水泛濫的風險,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等行為都會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礙河道行洪,造成安全隱患。任何人嚴禁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違法侵占河道必被嚴厲查處!保護河道行洪安全,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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