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謝你們了,親自上門幫我們辦理手續!”
近日,永泰縣公證處接待了群眾黃某的來訪咨詢,稱其丈夫黃某某去世后,名下留有一套房產,想要辦理房屋繼承權公證,但由于黃某某的父母已年逾九旬、行動不便,而且老人家不會說普通話,溝通交流不便,無法親自來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相關事宜,為此十分苦惱,希望公證處能夠予以幫助。
鑒于當事人家庭的特殊情況,公證處啟動公證法律服務“綠色通道”,指派兩名熟悉本地方言的公證員“上門”辦理公證。公證員驅車前往黃某某父母家中,耐心仔細地與兩位老人家溝通辦證事宜,認真核實辦證信息資料,告知了其所辦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及法律后果,并依法為兩位老人和黃某辦理了公證。
永泰縣公證處積極響應司法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在全國部署開展“法律服務、助老護老”行動,這次遺產繼承公證只是上門服務、為群眾辦實事的一個縮影。縣公證處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職能作用,通過實行“上門服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等便民措施,努力做到讓服務“多走一步”、讓群眾“少走一步”,真正實現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切實保障廣大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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